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昶明 被告百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民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5,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1,9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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