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9,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2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90,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27元(計算式:73,522+20,805=94,327),上訴人僅繳納73,522元,尚應補繳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