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90號原告 梁馨芸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 王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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