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請人 劉馨茹 相對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額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理由欄第二行、第三行「106年6月14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8月8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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