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號)
乙(代號0000-000000A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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