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駿 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哲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委託聲請人代辦登記之委託書或契約書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除聲請狀所附各項規費收據外,請提出各筆代辦費(共計新臺幣62,000元)之收據或收費標準。
三、查應收明細表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支出項目謄本費-土地銀行申請之金額新臺幣80元部分,請提出其收據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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