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2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4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金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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