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1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吳智賢
被 告 張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