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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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賴紅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