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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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原   告 友興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濟美
訴訟代理人  洪志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 葉怡君 發支付命令,
惟葉怡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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