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董挺猷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1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消費,約定持卡人
如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繳付全部帳款,應按年息19.895%計
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300元,延
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費用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
用500元,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自民國101年4月25日止,
尚積欠消費本金新台幣(下同)44,458元及利息3,545元、
逾期費用1,200元,共計49,203元未清償,依信用約定條款
第22條第1、2項,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記載該項
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至於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該
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告之請求有何
不實之情形,以供本院審酌,自難憑採,則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