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林佑樺
林敬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惠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