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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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原 告 陳世榮
共同訴訟代 簡銘新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克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