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戴宏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