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戴宏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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