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0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尤仲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A02即A08之繼承人
A03即A08之繼承人
A04即A08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01即A08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A05即A08之繼承人
A06即A08之繼承人
A07即A08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A08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A08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7年6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6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A08,債務額比例:全部。嗣被繼承人即債務人A08於111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6月23日,在400萬元額度內得憑支用書動用本借款,並於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契約書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而被繼承人即債務人A08於111年6月24日以支用書支用200萬元,又於111年7月25日支用50萬元。詎料於到期日112年6月23日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又原抵押物所有人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8於111年11月29日死亡,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A01、A02、A03、A04、A05、A06、A07自應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支用書、還款明細表、本院112年司聲繼字第1號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影本、被繼承人A08除戶戶籍謄本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豐原區中陽段16989全部(相對人A01A02A03A04A05A06A07公同共有)2臺中豐原區中陽段3456053750/196928(相對人A01A02A03A04A05A06A07公同共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0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1層:44.942層:45.75合計:90.69陽台:4.73全部(相對人A01A02A03A04A05A06A07公同共有)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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