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第一段中漏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理由第三段引用法條部分漏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茲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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