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五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三一一號),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