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 莊榮兆 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完整補正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革非 、 陳銘堃 等人之犯罪具體事實,並具體指明用以證明各該犯罪事實之證據及所犯法條。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其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自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自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既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具體而明確,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若其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時,即屬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自訴被告許革非等人非法重製自訴人之工程圖著作,並由鋼模師做成與工程圖尺寸相同之鋼模,而大量複製MA415型瓦斯防爆器交由台港公司販賣,因認被告等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惟自訴人係就何工程圖享有著作權?而被告等人係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非法重製自訴人所有之工程圖著作?進而於何時依其工程圖製作鋼模?並於何期間以何方式複製MA415型瓦斯防爆器販賣?被告等人間有何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所自訴事實之證據為何?所犯法條為何?均未具體載明,有害於被告等人實質之防禦權行使,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完整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仍不補正,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