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7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7425號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各項訴訟聲明中明確之請求本金。
2.債務人甲○○、丙○○、乙○○等記事未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