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訴人八德市大興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8,9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家枬附表:
一、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73地號土地部分: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面積總共66平方公尺(計算式:A部分38.48+B部分
16.64+D部分1.68+E部分9.2=66)×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198,000元。
二、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51地號、第53地號土地部分: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面積總共791.18平方公尺(計算式:A部分
228.72+B部分67.42+C-1部分337.52+C-2部分9.12+D-1部分147.88+D-2部分0.52=791.18)×公告土地現值13,500元為10,680,930元。
三、上訴利益金額:198,000元+10,680,930元=10,878,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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