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顏伯奇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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