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