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二四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四八三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五號裁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因,兩造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