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42號上訴人 禾風 時尚 診所台中店即 張之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移除新聞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上訴人共計應納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