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061號聲請人 詹木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溫麗芬廖彩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溫」麗芬】姓名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及提示日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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