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林知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萬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補正具體明
  確訴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見
  本院卷第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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