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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