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52號上訴人乙○○
03U.S.A.丙○○
A91765U.S.A.甲○○
U.S.A.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訴人與丁○○因95年度訴字第3952號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1,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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