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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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判決(八十六年易字第二三九四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易字第三O三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