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楊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劉秀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000
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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