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訴訟代理人  許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楷婷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楷婷、 洪志來潘氏麗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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