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周聖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志偉 間請求代為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
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