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周聖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志偉 間請求代為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
  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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