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165號
上 訴 人 宋麗珍 (即 高文祥 之繼承人)
高碩亨 (即高文祥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
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