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許方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je精品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茲命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致訴訟未合法定程式,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查報被告
je精品之名稱全銜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