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許方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je精品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茲命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致訴訟未合法定程式,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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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查報被告
   je精品之名稱全銜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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