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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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7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奕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琦甄 間請求禁止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