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滬康奈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新之股東名冊。
三、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通知各股東可查閱之資料。
六、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及簽到資料。
七、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八、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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