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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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矚上重更(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正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
99年5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為保日後執行之順遂,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