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委員會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1,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