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98年度雄簡字第365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乙○○之上訴標的金額為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