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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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8,8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下均為新臺幣計價)
本件兩造訟爭請求拆除之高壓電纜線及光纖網路線,其通過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第705、706、
707、708及709號土地上空之範圍合計784平方公尺(計算式:第705地號276平方公尺+第706地號225平方公尺+第707地號85平方公尺+第708地號146平方公尺+第709地號52公尺=784平方公尺),又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8,800元(784平方公尺×3,200元=2,5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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