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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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號抗告人甲○○
乙○○兼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丙○○○抗告人與相對人丁○○間因99年度訴字第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