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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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6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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