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欄)記載「99年8月3日」應更正為「98年8月3日」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