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香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香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香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惟既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106年度馬簡字第1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至4,則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民國)├─────┬─────┼─────┬─────┤│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5│106年4月23│澎湖地院│106年10月│澎湖地院│106年11月│││害防制│月,如易科│日│106年度馬│3日│106年度馬│16日│││條例│罰金,以新││簡字第111││簡字第111│││││臺幣1000元││號││號│││││折算壹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3│106年4月26│澎湖地院│106年10月│澎湖地院│106年11月│││害防制│月,如易科│日│106年度馬│3日│106年度馬│16日│││條例│罰金,以新││簡字第111││簡字第111│││││臺幣1000元││號││號│││││折算壹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4│106年6月20│本院106年│106年12月7│本院106年│106年12月7│││害防制│月,如易科│日│度審訴字第│日│度審訴字第│日│││條例│罰金,以新││1174號││1174號│││││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9│106年6月19│本院106年│106年12月7│本院106年│106年12月7│││害防制│月。│日│度審訴字第│日│度審訴字第│日│││條例│││1174號││1174號││├─┴───┴─────┴─────┴─────┴─────┴─────┴─────┤│備註:││一、編號1、2所示2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二、編號3、4所示2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7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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