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EINPY
在臺無固定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林建平 律師 林大華 律師被告KIMDONG
,THAI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林建平律師林大華律師被告SHINTAE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EINPYO( 李寅杓 )、KIMDONGWOOK( 金東旭 )、SHIN
TAEGU( 申泰求 )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LEEINPYO(李寅杓)、KIMDONGWOOK(金東旭)、SHINTAEGU(申泰求)3人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渠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且所犯都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3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自95年9月23日、95年11月23日、96年1月23日、9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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