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王子英 律師 劉韋廷 律師被告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3樓之3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 劉彥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五段「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事實理由欄中第三段第十九行關於「93年2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鳳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