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雲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連續竊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6年1月31日予以羈押,嗣並自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6年7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