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EINPY
韓國人;在臺無固定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KIMDONG
韓國人;,THAI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林建平 律師 林大華 律師被告SHINTAE
韓國人;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EINPYO( 李寅杓 )、KIMDONGWOOK( 金東旭 )、SHIN
TAEGU( 申泰求 )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LEEINPYO(李寅杓)、KIMDONGWOOK(金東旭)、SHINTAEGU(申泰求)3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且所犯都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