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5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11月22日、96年1月22日、
3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吳炳桂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