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55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原名稱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核准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向伊借款,借款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保戶會簽查詢單及利率變動明細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據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違約金之約定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652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556號,合計1,471,532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471,532元│96.09.05│年息4.74%│96.10.06│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556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2,000,000│93.12.24~│按原告公告之指│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9.04│││││元│100.12.24│數房貸利率加年│以內,按左列利率│││││││分84期平均│息2.25%機動計│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算(本件違約時│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履│之利率為2.49%│過6個月部分,按│││││││行,即喪失│,加計2.25%後│左列利率20%計算│││││││期限利益,│為4.74%)││││││││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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